通鑑紀事本末·貞觀君臣論治(節選)
戴胄忠清公直,擢爲大理少卿。上以選人多詐冒資蔭,赦令自首,不肯者死。未幾,有詐冒事覺者,上欲殺之。胄奏:“據法應流。”上怒曰:“卿欲守法,而使朕失信乎?”對曰:“敕者出於一時之喜怒,法者國家所以佈大信於天下也。陛下忿選人之多詐,故欲殺之,而既知其不可,復斷之以法,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。”上曰:“卿能執法,朕復何憂!”胄前後犯顏執法,言如湧泉,上皆從之,天下無冤獄。鄃令裴仁軌私役門夫,上怒,欲斬之。殿中侍御史長安李幹祐諫曰:“法者,陛下所與天下共也,非陛下所獨有也。今仁軌坐輕罪而抵極刑,臣恐人無所措手足。”上悅,免仁軌死,以幹祐爲侍御史。上謂侍臣曰:“朕以死刑至重,故令三覆奏,蓋欲思之詳熟故也。而有司須臾之間,三覆已訖。又,古刑人,君爲之徹樂減膳。朕庭無常設之樂,然常爲之不啖酒肉。又,百司斷獄,唯據律文,雖情在可矜,而不敢違法,其間豈能盡無冤乎?”丁亥,製:“決死囚者,二日中五覆奏,下諸州者三覆奏。行刑之日,尚食勿進酒肉,內教坊及太常不舉樂。皆令門下覆視,有據法當死而情可矜者,錄狀以聞。”由是全活甚衆。其五覆奏者以決前一二日,至決日又三覆奏。唯犯惡逆者一覆奏而已。上嘗與侍臣論獄,魏徵曰:“煬帝時嘗有盜發,帝令於士澄捕之,少涉疑似,皆拷訊取服,凡二千餘人,帝悉令斬之。大理丞張元濟怪其多,試尋其狀,內五人嘗爲盜,餘皆平民。竟不敢執奏,盡殺之。”上曰:“此豈唯煬帝無道,其臣亦不盡忠。君臣如此,何得不亡?公等宜戒之!”
譯文
譯文
戴胄爲人忠心清廉公正正直,提拔爲大理寺少卿。皇上因爲候選人大都對自己的做官資歷造假,下令他們自首,不自首的人判處死刑。沒過多久,有僞造做官資歷的人被發現了,聖上想殺他。戴胄上奏說:“按照法律應當流放。”皇上憤怒地說:“你想遵守法律而讓我說話不算話嗎?”戴胄回答說:“下令的人只是因爲一時的喜怒,而法律是國家用來曏天下公佈大信用的。陛下因爲憤怒候選人的作假,所以想要殺他,然而既然已經知道不可以這樣,再交由法律處理,這正是忍耐小的憤怒保存大的信用。”皇上說:“你能夠執行法律,我還有什麼可擔憂的呢?”戴胄前後多次觸犯聖顏而堅持執行法律,言辭像泉湧一樣,皇上都聽從他的,天底下沒有冤案了。鄃縣縣令裴仁軌因私事使喚門夫,唐太宗非常生氣,想要殺了他。殿中侍御史長安李幹祐進諫說:“法律,是陛下和天下人共有的,不是陛下一個人所獨有的。現在裴仁軌犯了輕罪卻而處以死刑,我擔心人們會手足無措。”皇上(聽了他的勸諫)很高興,免除了裴仁軌的死罪,任命李幹祐爲侍御史。皇上對近侍大臣說:“我認爲死刑是最重的刑罰,所以下令進行三次回奏,是想要深思熟慮的緣故。可是有關官吏在片刻之間就已經完成三次回奏。另外,古代懲治犯人,君主爲此撤掉樂器減少膳食。我的宮廷裏沒有常設的樂器,然而常常爲此不喫肉喝酒。再者,百官斷案,只依據法律條文,即使情理上有值得衕情的,也不敢違法,這當中怎能完全沒有冤枉的呢?”丁亥日,皇上下詔:“判決死刑犯,兩天之內要進行五次回奏,下發到各個州的要進行三次回奏。在行刑那天,主管膳食的不獻上酒肉,內教坊和太常不奏樂。都讓門下省複覈查驗,有依據法令應判死刑而情由值得憐憫的人,記錄下情形上報朝廷。”因此保全性命的(死囚)很多。五次回奏是指處決前一兩天(完成兩次回奏),到處決當天還要進行三次回奏。只有犯惡逆罪的,進行一次回奏就可以了。太宗曾跟近侍大臣討論訴訟案件,魏徵說:“隋煬帝時曾發生盜竊案,隋煬帝命令於士澄逮捕竊賊,稍微牽連是非難斷的,全都拷打審訊迫使服罪,總共二千多人,隋煬帝下令全部處斬。大理寺丞張元濟奇怪竊賊如此之多,試着查究他們的罪狀,(得知)其中五人曾是盜賊,其餘都是平民百姓;(可是)(張元濟)最終沒敢堅持(公道)奏報(真相),把所有人都殺掉了。”皇上說:“這豈只是隋煬帝無道,那些大臣也沒有盡忠。君臣全都這樣,怎麼能夠不滅亡!你們應該以此爲鑑戒!”
註釋
犯顏:冒犯君主的威嚴。
上:指唐太宗。
擢:提升。
資蔭:資即資格;蔭指封建時代子孫因祖先的官爵而受到封賞。
流:把犯人放逐到邊遠的地方服勞役。
佈:昭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