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禮記

服問第三十六

作者:戴聖

傳曰:“有從輕而重,公子之妻爲其皇姑。有從重而輕,爲妻之父母。有從無服而有服,公子之妻爲公子之外兄弟。有從有服而無服,公子爲其妻之父母。”傳曰:“母出,則爲繼母之黨服;母死,則爲其母之黨服。爲其母之黨服,則不爲繼母之黨服。”

  三年之喪,既練矣,有期之喪,既葬矣,則帶其故葛帶,絰期之絰,服其功衰。有大功之喪,亦如之。小功,無變也。

  麻之有本者,變三年之葛。既練,遇麻斷本者,於免,絰之;既免,去絰。每可以絰必絰;既絰,則去之。

  小功不易喪之練冠,如免,則絰其緦小功之絰,因其初葛帶。緦之麻,不變小功之葛;小功之麻,不變大功之葛。以有本爲稅。

  殤:長、中,變三年之葛。終殤之月算,而反三年之葛。是非重麻,爲其無卒哭之稅。下殤則否。

  君爲天子三年,夫人如外宗之爲君也。世子不爲天子服。君所主:夫人妻、大子適婦。大夫之適子爲君、夫人、大子,如士服。

  君之母,非夫人,則羣臣無服。唯近臣及僕驂乘從服,唯君所服,服也。公爲卿大夫錫衰以居,出亦如之。當事則弁絰。大夫相爲,亦然。爲其妻,往則服之,出則否。

  凡見人無免絰,雖朝於君,無免絰。唯公門有稅齊衰。傳曰:“君子不奪人之喪,亦不可奪喪也。”傳曰:“罪多而刑五,喪多而服五,上附下附列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