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右接物之要。

朱熹 · 宋代 · 出自 《白鹿洞書院學規》

出處詩文

白鹿洞書院學規 朱熹 宋代

  父子有親,君臣有義,夫婦有別,長幼有序,朋友有信。  右五教之目。堯舜使契爲司徒,敬敷五教,即此是也。學者學此而已,而其所以學之之序,亦有五焉,其別如左:  博學之,審問之,慎思之,明辨之,篤行之。  右爲學之序。學、問、思、辨,四者所以窮理也。若夫篤行之事,則自修身以至於處事接物,亦各有要,其別如左:  言忠信,行篤敬,懲忿窒欲,遷善改過。  右修身之要。  正其義不謀其利,明其道不計其功。  右處事之要。  己所不欲,勿施於人。行有不得,反求諸己。  右接物之要。  熹竊觀古昔聖賢所以教人爲學之意,莫非使之講明義理,以修其身,然後推以及人,非徒欲其務記覽、爲詞章,以釣聲名、取利祿而已也。今人之爲學者,則既反是矣。然聖賢所以教人之法,具存於經。有志之士,固當熟讀深思而問辨之。苟知其理之當然,而責其身以必然,則夫規矩禁防之具,豈待他人設之而後有所持循哉!近世於學有規,其待學者爲已淺矣,而其爲法又未必古人之意也。故今不復以施於此堂,而特取凡聖賢所以教人爲學之大端,條列如右而揭之楣間。諸君其相與講明遵守而責之於身焉,則夫思慮雲爲之際,其所以戒謹而恐懼者,必有嚴於彼者矣。其有不然,而或出於此言之所棄,則彼所謂規者,必將取之,固不得而略也。諸君其亦念之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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