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笞不可廢於家,刑罰不可捐於國 司馬遷 · 未知 · 出自 《史記·八書·律書》 譯文 對於家長而言,教訓鞭笞子女的事情不能鬆懈;而對於國家而言,刑罰製度也一樣不能廢棄。 註釋 教笞:教訓鞭笞。捐:廢棄。 賞析 此句強調了有法可依的必要性,一個國家舉事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,不可罔置法律於不顧。 廣告 史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