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牽牛徑人田,田主奪之牛。徑則有罪矣,奪之牛,不亦甚乎?

司馬遷 · 未知 · 出自 《史記·三十世家·陳杞世家》

譯文

有人牽牛抄近路,踩壞別人莊稼地,田地主人追過來,把牛搶來歸自己。抄近路踩人田確實有罪,可是因此就把他的牛奪來,不也太過分了嗎?

註釋

徑:小路。甚:很,極。

賞析

以牽牛入田的日常小事切入,先點出徑行入田的過錯,再以反問直擊奪牛懲處的過重,直白道出處事需合情理、罰不逾過的核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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