田登爲郡守
田登作郡守,怒人觸其名,犯者必笞,於是舉州皆謂“燈”爲“火”。值上元張燈,吏揭榜於市,曰:“本州依例放火三日。”故語雲:“只許州官放火,不許百姓點燈”,本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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譯文
譯文
田登擔任郡守時,惱怒別人觸犯他的名字,觸犯的人必須要用鞭子抽,於是整個郡的人都把“燈”叫做“火”。正好遇上元宵節張掛燈籠,官吏在集市上張貼告示,說:“本郡依照慣例放火三天。”所以俗語說:“只許州官放火,不許百姓點燈。”源於這件事。
註釋
作:擔任。
笞(chī):古代用竹闆或荊條打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罰。鞭打,鞭笞,用竹闆抽打。
舉:全。
州:此指郡。
皆:都。
謂:說。
值:遇到。
上元:農曆正月十五,元宵節。
揭榜:張貼告示。
許:允許。
本此:源於此。
賞析
此文以田登忌諱自己名字導致“燈”被改稱爲“火”,並在上元節放燈時鬧出“放火三日”笑話的情節,諷刺了那些濫用權力、專製獨裁、諱疾忌醫的統治者。田登因個人喜好而禁止他人提及與其名相關的詞語,不僅體現出其狹隘與專製,更揭示了權力被濫用時可能帶來的荒謬與混亂。這則故事警示人們,權力的行使應以公衆利益爲重,而非滿足個人私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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