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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朱鄂州書

蘇軾頭像 蘇軾 宋代 出處:fygushi

  軾啓。近遞中奉書,必達。比日春寒,起居何似。昨日武昌寄居王殿直天麟見過,偶說一事,聞乏酸辛,爲食不下。念非吾康叔之賢,莫足告語,故專遣此人。俗人區區,了眼前事,救過不暇,豈有餘力及此度外事乎?天麟言:嶽鄂間田野小人,例只養二男一女,過此輒殺之,尤諱養女,以故民間少女,多鰥夫。初生,輒以冷水浸殺,其父母亦不忍,率常閉目背面,以手按之水盆中,咿嚶良久乃死。有神山鄉百姓石揆者,連殺兩子,去歲夏中,其妻一產四子,楚毒不可堪忍,母子皆斃,報應如此,而愚人不知創艾。天麟每聞其側近有此,輒馳救之,量與衣服飲食,全活者非一。既旬日,有無子息人慾乞其手者,輒亦不肯。以此知其父子之愛,天性故在,特牽於習俗耳。  準律,故殺子孫,徒二年。此長吏所得按舉。願公明以告諸邑令佐,使召諸保正,告以法律,諭以禍福,約以必行,使歸轉以相語,仍錄條粉壁曉示,且立賞召人告官,賞錢以犯人及鄰保家財充,若客戶則及其地主。婦人懷孕,經涉歲月,鄰保地主,無不知者。若後殺之,其勢足相舉覺,容而不告,使出賞固宜。若依律行遣數人,此風使革。公更使令佐各以至意誘諭地主豪戶,若實貧甚不能舉子者,薄有以周之。人非木石,亦必樂從。但得初生數日不殺,後雖勸之使殺,亦不肯矣。自今以往,緣公而得活者,豈可勝計哉。  佛言殺生之罪,以殺胎卵爲最重。六畜猶爾,而況於人。俗謂小兒病爲無辜,此真可謂無辜矣。悼耄殺人猶不死,況無罪而殺之乎?公能生之於萬死中,其陰德十倍於雪活壯夫也。昔王濬爲巴郡太守,巴人生子皆不舉。濬嚴其科條,寬其徭役,所活數千人。及後伐吳,所活着皆堪爲兵。其父母戒之曰:“王府君生汝,汝必死之。”古之循吏,如此類者非一。居今之世,而有古循吏之風者,非公而誰。此事特未知耳。  軾向在密州,遇饑年,民多棄子,因盤量勸誘米,得出剩數百石別儲之,專以收養棄兒,月給六鬥。比期年,養者與兒,皆有父母之愛,遂不失所,所活亦數十人。此等事,在公如反手耳。恃深契,故不自外。不罪!不罪!此外,惟爲民自重。不宣。軾再頓首。

書信 議論 社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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譯文

譯文

  軾啓。最近由驛車進呈給您的信,諒必達覽。近來春寒,身體如何?昨天,寄居武昌的王麟殿直過訪,偶然說起一件事,聽後甚感酸楚,喫不下飯。想如非老友康叔您這樣的賢人,不值得告訴這些話,所以專門派遣此人到您官衙。俗人襟懷扁窄,只想了卻眼前瑣事,救補罪過還來不及,哪裏還有餘力照顧到這與自己無關的事呢?天麟說:嶽州、鄂州一帶鄉村百姓,照例只生兩男一女,超過這個數就殺死他,特別忌諱生女孩,因此民間婦女少,而沒有妻子的人多。嬰兒出生,往往用冷水浸沒,孩子的父母也不忍心,常常閉着眼睛背過臉去,用手把嬰兒按在水盆中,咿呀啼叫好久方纔死去。神山鄉有個叫石揆的百姓,連殺二嬰,去年夏天,他的妻一胎生了四個兒子,痛苦得無法忍受,母子都死了。上天如此報應,但愚昧的人不知道鑑戒。天麟每次聽到附近有溺嬰的,就趕快跑去搶救,酌情給些衣服食物,救活的不止一個。十多天後,即使有沒有子嗣的人想要他的兒子,嬰兒的父母也不肯再給了。因此知道父子之愛,天性就是這樣,只是受當地的牽累罷了。

  依據法律,故意殺死子孫,判處兩年徒刑。這是州縣官吏能夠督察檢舉的。希望您能把這些明確地告訴各縣縣令及其副長官,讓他們召集各村的保長,向他們宣讀法律,曉喻禍福利害,規定必須執行,使他們回去輾轉宣傳,還要把條款抄錄張貼在白牆上,昭告百姓,並且定下獎勵辦法鼓勵人揭發溺嬰罪,資金由犯法人、鄰居和保正的家財中出,如果是客戶,則由他的地主出。婦人懷孕,經歷很長的時間,鄰居、保正和地主,沒有不知道的。若產後溺嬰,按情形能夠互相檢舉,發覺包庇而不告官的,使他出賞錢當然是合適的。如果按照法律判處幾個人,這種浸殺嬰兒的風氣便能革除。您再使縣令縣丞等分別以誠意曉諭地主豪戶,如果有實在太窮困不能撫養孩子的,稍微賙濟他一些。人非木石,誰能無情?他們也一定樂於聽從。只要做到出生幾天後不殺,以後即使再勸他們殺嬰,他們也不肯了。從今以後,因爲您的關注而活下來的嬰兒,哪能數得清呢?

  佛經講殺生之罪,認爲殺胎卵的罪孽最重。對六畜尚且如此,何況對人呢?俗話說小兒有病爲無辜,這真可以說是無辜而被殺了。幼童和老人殺人還不得死罪,何況無罪而把他殺掉呢?您能使嬰兒從萬死之中獲得生命,這種陰德要比給壯夫洗雪冤情使他保全性命超過十倍。

  從前王濬任巴郡太守,巴人生了孩子都不養育。王濬嚴明法律,放寬徭役,救活的有幾千人。等到後來討伐吳國,嬰兒長大成人的都能當兵。他們的父母告誡孩子說:“王太守使你活下來,你一定要用生命爲他效力。”古代的良吏,像王濬這樣的不只一個。生活在當今社會,而具有古代良吏風範的,不是您還是誰呢?但這件事究竟結果如何,現在還難以預知啊!

  我從前在密州,遇到災荒年,有很多百姓拋棄孩子,於是我就盤查官庫中用於勸家的糧食,拿出剩餘的數百石另外儲存,專門用來收養遺棄的孤兒,每月供給六鬥。等滿一年,抱養者與嬰兒,都有父母之愛,就不至於流離失所,救活的也有幾十人。這種事情,對您來說就易如反掌了。我自恃交誼深厚,所以不把自己當局外人。不要怪罪,不要怪罪!此外,希望您爲民保重身體。書不盡言,軾再頓首。

註釋

比日:近來。
何似:如何;怎樣。
救過不暇:補救過失都來不及。
輒:就。
諱:忌諱。
鰥夫:無妻或喪妻的人。
初:剛剛。
咿嚶:嬰兒的啼哭聲。
旬日:十天,亦指較短的時日。
準律:依照法律。
故:故意。
徒:剝奪犯人自由的刑罰。
悼耄:幼童與老年人。
向:從前。

賞析

此文主要圍繞當時社會中存在的殺害嬰兒(尤其是女嬰)的陋習展開,表達了作者對此的深切憂慮與強烈反對,並提出具體的解決措施,包括告知邑令佐以法律、諭以禍福、立賞召人告官、誘諭地主豪戶賙濟貧家等,既體現出法律的威嚴,又兼顧人性的溫暖,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。全文語言流暢自然,情感飽滿真摯,既體現出作者作爲文學大家的才華,也展現了他作爲一位有責任感、有擔當的士大夫的情懷。

作者簡介

蘇軾頭像

蘇軾

宋代

蘇軾,(1037年1月8日-1101年8月24日)字子瞻、和仲,號鐵冠道人、東坡居士,世稱蘇東坡、蘇仙,漢族,眉州眉山(四川省眉山市)人,祖籍河北欒城,北宋著名文學家、書法家、畫家,歷史治水名人。與父蘇洵、弟蘇轍三人並稱“三蘇”。蘇軾是北宋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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