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德經(第三十六章)
將欲歙之,必故張之;將欲弱之,必故強之;將欲廢之,必故興之;將欲取之,必故與之,是謂微明。柔弱勝剛強,魚不可脫於淵,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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譯文
想要收斂它,必先擴張它,想要削弱它,必先加強它,想要廢去它,必先抬舉它,想要奪取它,必先給予它。這就叫做雖然微妙而又顯明,柔弱戰勝剛強。魚的生存不可以脫離池淵,國家的刑法政教不可以向人炫耀,不能輕易用來嚇唬人。
注釋
歙:斂,合。
取:一本作“奪”。
與:給,同“予”字。
微明:微妙的先兆。
脫:離開、脫離。
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:利器,指國家的刑法等政教制度。示人,給人看,向人炫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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