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禮・地官司徒・小司徒
小司徒之職,掌建邦之教法,以稽國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數,以辨其貴賤、老幼、廢疾,凡徵役之施捨,與其祭祀、飲食、喪紀之禁令。
乃頒比法於六鄉之大夫,使各登其鄉之衆寡、六畜、車輦,辨其物,以歲時入其數,以施政教,行徵令。及三年則大比。大比則受邦國之比要。
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。五人爲伍,五伍爲兩,四兩爲卒,五卒爲旅,五旅爲師,五師爲軍,以起軍旅,以作田役,以比追胥,以令貢賦。
乃均土地,以稽其人民,而周知其數。上地家七人,可任也者家三人;中地家六人,可任也者二家五人;下地家五人,可任也者家二人。凡起徒役,毋過家一人,以其餘爲羨,唯田與追胥竭作。凡用衆庶,則掌其政教,與其戒禁,聽其辭訟,施其賞罰,誅其犯命者。凡國之大事致民,大故致餘子。
乃經土地,而井牧其田野。九夫爲井,四井爲邑,四邑爲丘,四丘爲甸,四甸爲縣,四縣爲都,以任地事,而令貢賦,凡稅斂之事。
乃分地域而辨其守,施其職而平其政。
凡小祭祀奉牛牲,羞其肆。小賓客,令野修道、委積。
大軍旅,帥其衆庶。小軍旅,巡役,治其政令。大喪,帥邦役,治其政教。
凡建邦國,立其社稷,正其畿疆之封。凡民訟,以地比正之;地訟,以圖正之。
歲終,則考其屬官之治成而誅賞,令羣吏正要會而致事。
正歲則帥其屬而觀教法之象,徇以木鐸,曰:“不用法者,國有常刑。”令羣吏憲禁令,修法,糾職,以待邦治。
及大比,六鄉四郊之吏,平教治,正政事,考夫屋及其衆寡、六畜、兵器,以待政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