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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禮

宰夫第四

作者:周公旦

宰夫之職,掌治朝之法,以正王及三公、六卿、大夫、羣吏之位,掌其禁令。

  敘羣吏之治,以待賓客之令,諸臣之復,萬民之逆〕。

  掌百官府之徵令,辨其八職。一曰正,掌官法以治要。二曰師,掌官成以治凡。三曰司,掌官法以治目。四曰旅,掌官常以治數。五曰府,掌官契以治藏。六曰史,掌官書以贊治。七曰胥,掌官敘以治敘。八曰徒,掌官令以徵令。

  掌治法以考百官府、羣都、縣、鄙之治,乘其財用之出入。凡失財用物闢名者,以官刑詔冢宰而誅之。其足用、長財、善物者,賞之。

  以式法掌祭祀之戒具,與其薦羞,從大宰而視滌濯。

  凡禮事,贊小宰比官府之具。

  凡朝覲、會衕、賓客,以牢禮之法,掌其牢禮、委積、膳獻、飲食、賓賜之飧牽,與其陳數。

  凡邦之弔事,掌其戒令,與其幣、器、財用,凡所共者。

  大喪、小喪,掌小官之戒令,帥執事而治之。三公、六卿之喪,與職喪帥官有司而治之。凡諸大夫之喪,使其旅帥有司而治之。

  歲終則令羣吏正歲會,月終則令正月要,旬終則令正日成,而以考其治。治不以時舉者,以告而誅之。

  正歲,則以法警戒羣吏,令修宮中之職事。書其能者與其良者,而以告於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