孝經 紀孝行第十 子曰:“孝子之事親也,居則致其敬,養則致其樂,病則致其憂,喪則致其 哀,祭則致其嚴。五者備矣,然後能事親。事親者,居上不驕,爲下不亂,在醜 不爭。居上而驕則亡,爲下而亂則刑,在醜而爭則兵。三者不除,雖日用三牲之養, 猶爲不孝也。” 上一章 五刑第十一 下一章 感應第十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