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洗冤集錄

被打勒死假作自縊第二十二

作者:宋慈

自之、被人勒殺或算殺假作自之,甚易辨。真自之者,用繩索、帛之類繫縛處,交至左右耳後,深喉色。眼合、脣開、手握、齒露。之在喉上,則舌抵齒;喉下,則舌多出。胸前有涎滴沫,臀後有糞出。行被人打勒殺,假作自之,則口眼開、手散、發慢。喉下血脈不行,痕跡淺淡。舌不出,亦不抵齒。項上肉有指爪痕,身上別有致命傷損去處。

  惟有生勒未死間,實時弔起,詐作自之,此稍難辨。如跡狀可疑,莫行檢作勒殺,立限捉賊也。

  凡被人隔物,或窗欞或林木之類勒死,僞作自之,則繩不交。喉下痕多平過,卻極深,黑黯色,亦不起於耳後髮際。

  絞勒喉下死者,結締在死人項後。兩手不垂下,縱垂下亦不直。項後結交,卻有背倚柱等處,或把衫襟KT 着,即喉下有衣衫領黑跡,是要害處氣悶身死。

  凡檢被勒身死人,將項下勒繩索,或者諸般帶系,臨時仔細聲說,纏繞過遭數。多是於項後當正,或偏左、右系定,須有系不盡垂頭處。其屍合面地臥,爲被勒時爭命,須是揉撲得頭髮或角子散慢,或沿身上有 擦着痕。

  凡被勒身死人,須看覷屍身四畔,有紮磨蹤跡去處。

  又有死後被人用繩索系紮手腳及項下等處,其人已死,氣血不行,雖被繫縛,其痕不喉赤,有白痕可驗。死後繫縛者,無血 ,繫縛痕雖深入皮,即無青喉赤色,但只是白痕。

  有用火篦烙成痕,但紅色或焦赤帶溼不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