洗冤集錄 跌死第三十六 作者:宋慈 凡從樹及屋臨高跌死者,看枝柯掛HT 所在,並屋高低,失腳處蹤跡,或土痕高下,及要害處須有抵隱或物擦磕痕瘢。若內損致命痕者,口、眼、耳、鼻內定有血出;若傷重分明,更當仔細驗之。仍量撲落處高低丈尺。 上一章 驗罪囚死第三十四 下一章 札口詞第三十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