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洗冤集錄

受杖死第三十五

作者:宋慈

定所受杖處瘡痕闊狹,看陰囊等婦人陰門並兩脅肋、腰、小腹等處有無血 痕。小杖痕,左邊橫三三寸,闊二寸五分;右邊橫三三寸五分,闊三寸。各深三分。

  大杖痕,左、右各方圓三寸至三寸五分,各深三分。各有膿水,兼瘡週迴亦有膿水淹浸、皮肉潰爛去處。

  背上杖瘡,橫三五寸,闊三寸,深五分。如日淺時,宜說兼瘡週迴,有毒氣攻註、青赤皮緊硬去處。如日數多時,宜說∶兼瘡週迴亦有膿水淹浸、皮肉潰爛去處,將養不較致命身死。

  又有訊腿杖,而荊杖侵等外腎而死者,尤須細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