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刑令第十三
將自千人以上,有戰而北,守而降,離地逃衆,命曰國賊。身戮家殘,去其籍,發其墳墓,暴其骨於市,男女公於官。
自百人以上,有戰而北,守而降,離地逃衆,命曰軍賊。身死家殘,男女公於官。使民內畏重刑,則外輕敵。故先王明制度於前,重威刑于後。刑重則內畏,內畏則外堅矣。
將自千人以上,有戰而北,守而降,離地逃衆,命曰國賊。身戮家殘,去其籍,發其墳墓,暴其骨於市,男女公於官。
自百人以上,有戰而北,守而降,離地逃衆,命曰軍賊。身死家殘,男女公於官。使民內畏重刑,則外輕敵。故先王明制度於前,重威刑于後。刑重則內畏,內畏則外堅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