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孔子家語

五刑解第三十

作者:王肅

冉有問於孔子曰:“古者三皇五帝不用五刑,信乎?”

  孔子曰:“聖人之設防,貴其不犯也。制五刑而不用,所以爲至治也。凡夫之爲奸邪、竊盜、靡法妄行者,生於不足。不足生於無度,無度則小者偷盜,大者侈靡,各不知節。是以上有制度,則民知所止;民知所止,則不犯。故雖有奸邪賊盜靡法妄行之獄,而無陷刑之民。

  不孝者生於不仁,不仁者生於喪祭之無禮。明喪祭之禮,所以教仁愛也。能教仁愛,則服喪思慕,祭祀不解人子饋養之道。喪祭之禮明,則民孝矣。故雖有不孝之獄,而無陷刑之民。

  弒上者生於不義,義所以別貴賤、明尊卑也。貴賤有別,尊卑有序,則民莫不尊上而敬長。朝聘之禮者,所以明義也。義必明則民不犯,故雖有弒上之獄,而無陷刑之民。

  鬥變者生於相陵,相陵者生於長幼無序而遺敬讓。鄉飲酒之禮者,所以明長幼之序而崇敬讓也。長幼必序,民懷敬讓,故雖有鬥變之獄,而無陷刑之民。

  淫亂者生於男女無別,男女無別則夫婦失義。婚禮聘享者,所以別男女、明夫婦之義也。男女既別,夫婦既明,故雖有淫亂之獄,而無陷刑之民。

  此五者,刑罰之所以生,各有源焉。不豫塞其源,而輒繩之以刑,是謂爲民設阱而陷之。

  “刑罰之源,生於嗜慾不節,失禮度者,所以御民之嗜慾,而明好惡順天之道,禮度既陳,五教畢修,而民猶或未化,尚必明其法典以申固之。其犯奸邪靡法妄行之獄者,則飭制量之度;有犯不孝之獄者,則飭喪祭之禮;有犯殺上之獄者,則飭朝覲之禮;有犯鬥變之獄者,則飭鄉飲酒之禮;有犯淫亂之獄者,則飭婚聘之禮。三皇五帝之所化民者如此,雖有五刑之用,不亦可乎!”

  孔子曰:“大罪有五,而殺人爲下,逆天地者罪及五世,誣文武者罪及四世,逆人倫者罪及三世,謀鬼神者罪及二世,手殺人者罪及其身,故曰大罪有五,而殺人爲下矣。”

  冉有問於孔子曰:“先王制法,使刑不上於大夫,禮不下於庶人,然則大夫犯罪,不可以加刑,庶人之行事,不可以治於禮乎?”

  孔子曰:“不然,凡治君子以禮御其心,所以屬之以廉恥之節也,故古之大夫,其有坐不廉污穢而退放之者,不謂之不廉污穢而退放,則曰 ‘簠簋不飭’;有坐淫亂男女無別者,不謂之淫亂男女無別,則曰 ‘帷幕不修’也;有坐罔上不忠者,不謂之罔上不忠,則曰 ‘臣節未着’;有坐罷軟不勝任者,不謂之罷軟不勝任,則曰‘下官不職’;有坐幹國之紀者,不謂之幹國之紀,則曰 ‘行事不請’。此五者,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,而猶不忍斥,然正以呼之也,既而爲之諱,所以愧恥之,是故大夫之罪,其在五刑之域者,聞而譴發,則白冠釐纓,盤水加劍,造乎闕而自請罪。君不使有司執縛牽掣而加之也。其有大罪者,聞命則北面再拜,跪而自裁,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殺。曰:‘子大夫自取之耳,吾遇子有禮矣。’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,教使然也。’所謂禮不下庶人者,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禮,故不責之以備禮也。”

  冉有跪然免席曰:“言則美矣,求未之聞,退而記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