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十三、自刑
凡自割喉下死者,其屍口、眼合,兩手拳握,臂曲而縮,死人用手把定刃物,似作力勢,其手自然拳握。肉色黃,頭髻緊。 /
凡自割喉下死者,其屍口、眼合,兩手拳握,臂曲而縮,死人用手把定刃物,似作力勢,其手自然拳握。肉色黃,頭髻緊。 /
凡被人殺傷死者,其屍口、眼開,頭髻寬或亂,兩手微握,所被傷處要害分數較大,皮肉多捲凸,若透膜,腸臟必出。 /
凡驗屍首異處,勒家屬先辨認屍首,務要子細。打量屍首頓處四至訖,次量首級離屍遠近,或左或右,或去肩腳若幹尺寸。支解手臂、腳腿,各量別計,仍各寫相去屍遠近。卻隨其所解肢體與屍相湊,提捧首與項相湊,圍量分寸。一般系刃物斫落。若項下皮肉捲凸,兩肩井聳 ,系生前斫落;皮肉不捲凸,兩肩井不聳 ,系死後斫落。
凡生前被火燒死者,其屍口、鼻內有菸灰,兩手腳皆拳縮。緣其人未死前,被火逼奔爭,口開氣脈往來,故呼吸菸灰入口鼻內。若死後燒者,其人雖手、足拳縮,口內即無煙灰。若不燒着兩肘骨及膝骨,手、腳亦不拳縮。 /
凡被熱湯潑傷者,其屍皮肉皆拆,皮脫白色,着肉者亦白,肉多爛赤。 /
凡服毒死者,屍口、眼多開,面紫黯或青色,脣紫黑,手足指甲俱青黯,口、眼、耳、鼻間有血出。 /
凡因病死者,形體羸瘦,肉色痿黃,口、眼多合,腹肚低陷,兩眼通黃,兩拳微握,髮髻解脫,身上或有新舊鍼灸瘢痕,餘無他故,即是因病死。 /
須勾醫人,驗鍼灸處是與不是穴道。雖無意致殺,亦須說顯是鍼灸殺,亦可科醫“不應爲”罪。
凡抄紮口詞,恐非正身,或以它人僞作病狀代其飾說,一時不可辨認。合於所判狀內雲:“日後或死亡,申官從條檢驗。”庶使豪強之家,預知所警。
凡驗諸處獄內非理致死囚人,須當徑申提刑司,即時入發 鋪。
定所受杖處瘡痕闊狹,看陰囊及婦人陰門,並兩脅肋、腰、小腹等處有無血蔭痕。 小杖痕,左邊橫長三寸,闊二寸五分。右邊橫長三寸五分,闊三寸。各深三分。 大杖痕,左右各方圓三寸至三寸五分,各深三分,各有膿水。兼瘡週迴亦有膿水淹浸、皮肉潰爛去處。 /
凡從樹及屋臨高跌死者,看枝柯掛掰所在並屋高低、失腳處蹤跡,或土痕高下及要害處,須有抵隱或物擦磕痕瘢。若內損致命痕者,口、眼、耳、鼻內定有血出。若傷重分明,更當子細驗之,仍量撲落處高低丈尺。
凡被塌壓死者,兩腿 出、舌亦出,兩手微握,遍身死血淤紫黯色。或鼻有血,或清水出,傷處有血蔭、赤腫,皮破處四畔赤腫。或骨並筋皮斷折。須壓着要害致命,如不壓着要害不致死。死後壓即無此狀。 /
凡被人以衣服或溼紙搭口、鼻死,則腹幹脹。 /
凡被外物癮痁死者,肋後有癮痁着紫赤腫,方圓三寸四寸以來,皮不破,用手揣捏得筋骨傷損,此最爲虛怯要害致命去處。
凡被馬踏死者,屍色微黃,兩手散,頭髮不慢,口、鼻中多有血出,痕黑色。被踏要害處便死,骨折、腸臟出。若只築倒或踏不着要害處,即有皮破、癮赤黑痕,不致死。○驢足痕小。 /
凡被車輪拶死者,其屍肉色微黃,口、眼開,兩手微握,頭髻緊。 /
凡被雷震死者,其屍肉色焦黃,渾身軟黑,兩手拳散、口開、眼(兌皮),耳後、髮際焦黃,頭髻披散,燒着處皮肉緊硬而攣縮,身上衣服被天火燒爛。或不火燒。傷損痕跡多在腦上及腦後,腦縫多開,鬢髮如焰火燒着。從上至下,時有手掌大片浮皮,紫赤,肉不損,胸、項、背、膊上或有似篆文痕。
凡被虎咬死者,屍肉色黃,口、眼多開,兩手拳握,髮髻散亂,糞出,傷處多不齊整,有舌舐齒咬痕跡。 虎咬人多咬頭項上,身上有爪痕掰損痕,傷處成窟或見骨,心頭、胸前、臂、腿上有傷處,地上有虎跡。勒畫匠畫出虎跡,並勒村甲及傷人處鄰人供責爲證。一雲:虎咬人月初咬頭項,月中咬腹背,月盡咬兩腳。貓兒咬鼠亦然。
凡被蛇蟲傷致死者,其被傷處微有齧損黑痕,四畔青腫,有青黃水流,毒氣灌註四肢,身體光腫、面黑。如檢此狀,即須定作毒氣灌着甚處致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