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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檢覆總說 下

佚名 · 未知

凡檢驗,不可信憑行人。須令將酒醋洗淨,子細檢視。如燒死,口內有灰;溺死,腹脹、內有水;以衣物或溼紙搭口鼻上死,即腹幹脹;若被人勒死,項下繩索交過,手指甲或抓損;若自縊,即腦後分八字,索子不交,繩在喉下,舌出;喉上,舌不出。切在詳細,自餘傷損致命即無可疑。如有疑慮,即且捉賊。捉賊不獲,猶是公過。若被人打殺卻作病死,後如獲賊,不免深譴。 /

四、疑難雜說 上

佚名 · 未知

凡驗屍,不過刀刃殺傷與他物鬥打、拳手歐擊、或自縊、或勒殺、或投水、或被人弱殺、或病患,數者致命而已。然有勒殺類乎自縊;溺死類乎投水;鬥毆有在限內致命而實因病患身死;人力女使因被捶撻,在主家自害自縊之類。理有萬端,併爲疑難。臨時審察,切勿輕易。差之毫釐,失之千裡。 /

五、疑難雜說 下

佚名 · 未知

有檢驗被殺屍在路傍,始疑盜者殺之。及點檢,沿身衣物俱在,遍身鐮刀斫傷十餘處。檢官曰:“盜只欲人死取財,今物在傷多,非冤仇而何?”遂屏左右,呼其妻問曰:“汝夫自來與甚人有冤仇最深?”應曰:“夫自來與人無冤仇,只近日有某甲來做債不得,曾有剋期之言,然非冤仇深者。”檢官默識其居,遂多差人分頭告示側近居民:“各家所有鐮刀盡底將來,只今呈驗,如有隱藏,必是殺人賊,當行根勘!”俄而,居民齎到鐮刀七八十張,令佈列地上。時方盛暑,內鐮刀一張,蠅子飛集。檢官指此鐮刀問爲誰者?忽有一人承當,乃是做債剋期之人。就擒訊問,猶不伏。檢官指刀令自看:“衆人鐮刀無蠅子,今汝殺人血腥氣猶在,蠅子集聚,豈可隱耶?”左右環視者失聲歎服,而殺人者叩首服罪。 /

六、初檢

佚名 · 未知

告狀切不可信,須是詳細檢驗,務要從實。 有可任公吏,使之察訪。或有非理等說,且聽來報,自更裁度。 戒左右人,不得鹵莽。 /

七、複檢

佚名 · 未知

與前檢無異,方可保明具申。萬一致命處不明,痕損不衕,如以藥死作病死之類,不可概舉。前檢受弊,複檢者烏可不究心察之,恐有連累矣。 /

八、驗屍

佚名 · 未知

身上件數:○正頭面:有無髻子?髮長、若幹?頂心、囟門、髮際、額、兩眉、兩眼、或開或閉。如閉,擘開驗眼睛全與不全。鼻、兩鼻孔。口、或開或閉。齒、舌、如自縊,舌有無抵齒。胲、喉、胸、兩乳、婦人兩奶膀。心腹、臍、小肚、玉莖、陰囊、次後,捻兩腎子全與不全。婦人言產門,女子言陰門。兩腳大腿、膝、兩腳臁肕、兩腳脛、兩腳面、十指爪。 /

十、四時變動

佚名 · 未知

春三月、屍經兩三日,口、鼻、肚皮、兩脅、胸前肉色微青。經十日則鼻、耳內有惡汁流出。胖匹縫切,脹臭也脹肥人如此。久患瘦劣人,半月後方有此證。 /

十二、驗未埋瘞屍

佚名 · 未知

未埋屍首,或在屋內地上或牀上,或屋前後露天地上,或在山嶺、溪澗、草木上,並先打量頓屍所在,四至高低,所離某處若幹。在溪澗之內,上去山腳或岸幾許?系何人地上?地名甚處?若屋內,系在何處及上下有無物色蓋簟?訖,方可 屍出驗。 先剝脫在身衣服或婦人首飾,自頭上至鞋襪,逐一抄劄。或是隨身行李,亦具名件。訖,且以溫水洗屍一遍了驗。未要便用酒醋。 /

十四、驗壞爛屍

佚名 · 未知

若避臭穢不親臨,往往誤事。 屍首變動,臭不可近,當燒蒼朮、皁角闢之,用麻油塗鼻,或作紙攄子搵油塞兩鼻孔,仍以生薑小塊置口內。遇檢,切用猛閉口,恐穢氣衝入。○量紮四至訖,用水衝去蛆蟲穢污,皮肉乾淨方可驗。未須用糟、醋。頻令新汲水澆屍首四面。 屍首壞爛,被打或刃傷處痕損皮肉作赤色,深重作青黑色,貼骨不壞,蟲不能食。

十五、無憑檢驗

佚名 · 未知

凡檢驗無憑之屍,宜說頭髮褪落,曲鬢、頭面、遍身皮肉並皆一概青黑, 皮壞爛,及被蛆蟲咂破骨殖顯露去處。 /

十六、白僵死瘁死

佚名 · 未知

先鋪炭火,約與死人長闊,上鋪薄佈,可與炭等。以水噴微溼,臥屍於上。仍以佈覆蓋頭面、肢體訖,再用炭火鋪擁令遍,再以佈覆之,複用水遍灑。一時久,其屍皮肉必軟起。乃揭所鋪佈與炭看,若皮肉軟起,方可以熱醋洗之。於驗損處,以蔥、椒、鹽衕白梅和糟研爛,拍作餅子,火內煨令熱,先於屍上用紙搭了,次以糟餅罨之,其痕損必見。

十八、論沿身骨脈及要害去處

佚名 · 未知

夫人兩手指甲相連者小節,小節之後中節,中節之後者本節,本節之後肢骨之前生掌骨,掌骨上生掌肉。掌肉後可屈曲者腕,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,右起高骨者右手踝,二踝相連生者臂骨,輔臂骨者髀骨,三骨相繼者肘骨,前可屈曲者曲肘,曲肘上生者臑骨,臑骨上生者肩髃,肩髃之前者橫髃骨,橫髃骨之前者髀骨,髀骨之中陷者缺盆。缺盆之上者頸,頸之前者顙喉,顙喉之上者結喉,結喉之上者胲,胲兩傍者曲頷,曲頷兩傍者頤。頤兩傍者頰車,頰車上者耳,耳上者曲鬢,曲鬢上行者頂,頂前者囟門,囟門之下者髮際,髮際正下者額,額下者眉,眉際之末者太陽穴,太陽穴前者目,目兩傍者兩小眥,兩小眥上者上臉,下者下臉,正位能瞻視者目瞳子,瞳近鼻者兩大訾,近兩大眥者鼻山根,鼻山根上印堂,印堂上者腦角,腦角下者承枕骨。脊骨下橫生者髖骨,髖骨兩傍者 骨, 下中者腰門骨, 骨上連生者腿骨,腿骨下可屈曲者曲 ,曲 上生者膝蓋骨,膝蓋骨下生者脛骨,脛骨傍生者 骨, 骨下左起高大者兩足外踝,右起高大者兩足右踝,脛骨前垂者兩足跂骨,跂骨前者足本節,本節前者小節,小節相連者足指甲,指甲後生者足前趺,跌後凹陷者足心,下生者足掌骨。掌骨後生者踵肉。踵肉後者腳跟也。 /

十九、自縊

佚名 · 未知

自縊身死者,兩眼合、脣口黑、皮開露齒。若勒喉上,即口閉牙關緊,舌抵齒不出。又雲:齒微咬舌。若勒喉下,則口開、舌尖出齒門二分至三分,面帶紫赤色,口吻兩甲及胸前有吐涎沫。兩手須握大拇指,兩腳尖直垂下,腿上有血蔭,如火灸班痕,及肚下至小腹並墜下,青黑色。大小便自出。大腸頭或有一兩點血。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,直至左右耳後髮際,橫長九寸以上至一尺以來。一雲:丈夫合一尺一寸,婦人合一尺。腳虛則喉下勒深,實則淺。人肥則勒深,瘦則淺。用細緊麻繩、草索在高處自縊,懸頭頓身致死則痕跡深;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練項帕等物,又在低處,則痕跡淺。低處自縊,身多臥於下,或側或覆。側臥,其痕斜起橫喉下。覆臥,其痕正起在喉下,起於耳邊,多不至腦後髮際下。 /

二十、被打勒死假作自縊

佚名 · 未知

自縊、被人勒殺或算殺假作自縊,甚易辨。真自縊者,用繩索、帛之類繫縛處,交至左右耳後,深紫色,眼合、脣開、手握、齒露,縊在喉上則舌抵齒,喉下則舌多出,胸前有涎滴沫,臀後有糞出。若被人打勒殺假作自縊,則口、眼開,手散,發慢,喉下血脈不行,痕跡淺淡,舌不出,亦不抵齒,項上肉有指爪痕,身上別有致命傷損去處。 /

二十一、溺死

佚名 · 未知

若生前溺水屍首,男僕臥、女仰臥。頭面仰,兩手兩腳俱曏前。口合,眼開閉不定,兩手拳握,腹肚脹,拍作響,落水則手開、眼微開、肚皮微脹;投水則手握、眼合、腹內急脹。兩腳底皺白不脹,頭髻緊,頭與髮際、手腳爪縫,或腳着鞋則鞋內各有沙泥,口、鼻內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,或有搕擦損處,此是生前溺水之驗也。蓋其人未死,必須爭命,氣脈往來搐水入腸,故兩手自然拳曲,腳罅縫各有沙泥,口、鼻有水沫流出,腹內有水脹也。 /