州官放火
田登作郡,自諱其名,觸者必怒,燈卒多被榜笞。於是舉州皆謂燈爲“火”。 上元放燈,許人入州治遊觀。燈人遂書榜揭於市曰:“本州依例放火三日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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譯文
譯文
田登作郡守的時候,非常忌諱別人直接稱呼他的名字,觸犯了他這規矩的人必定(讓他)大怒。官燈、兵卒大多(因此)遭受鞭打。於是,整個州郡內,人們都戲稱“燈”爲“火”。
正值上元節放燈的日子,田登允許人們前來遊覽觀賞,於是官燈就在發佈於鬧市的文書上寫到:“本州按照慣例,放火三天。”
註釋
作郡:治理郡縣。
諱:避諱,畏忌人家直稱自己的名字。
觸:觸動,觸怒。
榜笞:榜,通“搒”,捶擊,捶打;笞,用竹板或荊條打。
上元:陰曆正月十五。
書:書寫。
榜揭:張貼告示,榜,告示;揭,高舉,舉,這裏是張貼的意思。
於:在。
市:街頭。
依:按照。
例:老習慣,舊例,慣例。
賞析
此文以田登忌諱自己名字導致“燈”被改稱爲“火”,並在上元節放燈時鬧出“放火三日”笑話的情節,諷刺了那些濫用權力、專制獨裁、諱疾忌醫的統治者。田登因個人喜好而禁止他人提及與其名相關的詞語,不僅體現出其狹隘與專制,更揭示了權力被濫用時可能帶來的荒謬與混亂。這則故事警示人們,權力的行使應以公衆利益爲重,而非滿足個人私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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