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忌休務第六十四
《刑統》載唐大和七年敕:“準令,國人日唯禁飲酒舉樂,至於科罰人吏,都無明文。但緣其日不合小務,官曹即不得決斷刑獄,其小小笞責,在禮律固無所妨,起今以後,縱有此類,臺府更不於舉奏。”《舊唐書》載此事,因御史臺奏均王傅王堪男國人日於私第科決作人,故降此詔。蓋唐世國人休務,正與私人義等,故雖刑獄亦不決斷,謂之不合小務者此也。今在京百官,唯雙人作假,以其拜跪多,又晝漏已數刻,若單人獨三省歸休耳,百司坐曹決獄與常日亡異,視古誼爲不衕。元微之詩雲:“縛遣推囚名御史,狼藉囚徒滿田地,明日不推緣國人。”又可證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