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逆旅小子

方苞頭像 方苞 清代

  戊戌秋九月,餘歸自塞上,宿石槽。逆旅小子形苦羸,敞佈單衣,不襪不履,而主人撻擊之甚猛,泣甚悲。叩之東西家,曰“是其兄之孤也。有田一區,畜產什器粗具,恐孺子長而與之分,故不恤其寒飢而苦役之;夜則閉之戶外,嚴風起,弗活矣。”餘至京師,再書告京兆尹,宜檄縣捕詰,俾鄉鄰保任而後釋之。  逾歲四月,復過此裏,人曰:“孺子果以是鼕死,而某亦暴死,其妻子、田宅、畜物皆爲他人有矣。”叩以“吏曾呵詰乎?”則未也。  昔先王以道明民,猶恐頑者不喻,故“以鄉八刑糾萬民”,其不孝、不弟、不睦、不姻、不任、不恤者,則刑隨之,而五家相保,有罪奇邪則相及,所以閉其塗,使民無由動於邪惡也。管子之法,則自鄉師以至什伍之長,轉相督察,而罪皆及於所司。蓋周公所慮者,民俗之偷而已,至管子而又患吏情之遁焉,此可以觀世變矣。

寫人 人物 敘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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譯文

譯文

  戊戌年秋九月,我從塞上回京師,在石槽過夜。旅店的小男孩身體瘦弱可憐,穿着破佈單衣,沒有鞋襪穿,而店主人很兇狠地用鞭子抽打他,小孩兒哭得很悽慘。問左右鄰居人家,他們說:“這是店主人的哥哥留下的孤兒。他們有一小塊田地,牲口農具生活用品大體都具備,店主人怕這小孩兒長大了和他分家產,所以不管他受冷捱餓,只差遣他幹苦活。夜裏就把他關在門外,寒風一刮,就活不成了。”我到了京師,兩次寫信告訴京兆尹說:“應該下文叫縣裏將店主人捉拿審問,讓鄉鄰擔保他以後對小男孩好,然後再放他。”

  第二年四月,我再次路過這裏,鄉裡人說:“那小男孩果然在那一年鼕天死去了,店主人也突然死了,他的妻子兒女、田地房屋、牲口財物都歸別人所有了。”我問他們:“縣裏官吏曾經訓斥審問過店主人嗎?”那卻還沒有。

  從前先王用道義開導百姓,還擔心愚頑的人不明白,所以用“鄉八刑”來督察百姓守法,對那些不孝父母,不順從兄長,家庭不和睦,姻親不和善,對朋友不講信用,見別人有危難不幫助的人,就按刑法給以處罰,五家相互擔保,有犯奇怪邪惡罪行的,便五家都牽連到,以此來堵住百姓犯罪的途徑,使百姓無從產生邪惡念頭。管子的法製,則是從鄉師到什伍的負責人,互相監督,出現了犯罪的,都要追究司法官吏。原來周公所擔心的,只是百姓習慣於苟且偷安。至於管子,又更擔心官吏翫忽職守,從這點也可以看出世道的變化。

註釋

逆旅小子:客店裏的小男孩。逆旅:客店。逆:迎。迎客之所謂逆旅,即客店。
戊戌:康熙五十七年(1718年)。
石槽:在清京兆順義縣(今北京順義縣)西北三十裡,此處有清代行宮。
羸:瘦弱。
敞:敞着,意義爲穿着。
其兄之孤:店主之兄死後留下的孤兒。孤,父親去世者爲孤。
粗具:大體具備。
嚴風:寒風。
京兆尹:京師地區的長官。尹,地方行政長官。
保任:擔保。
“以鄉八刑糾萬民”:見於《周禮·地官大司徒》。鄉八刑:周代實行於地方上的刑法。周製以一萬二千五百戶爲鄉。八刑,對不孝、不悌、不睦、不姻、不任、不恤、造言、亂民等八種行爲的刑罰。
不弟:不順從兄長。第,衕“悌”。
睦:親於家族。
不姻:做媳婦不和夫家和好。
不任:朋友間不講信用。
不恤:見別人有危難不幫助。
管子:管仲,名夷吾,春秋時齊國政治家,被齊桓公任命爲卿,改革政治,加強法製,使齊國迅速強大起來。
鄉師:周代司徒的下屬,爲監察地方事務的官員。
什伍:古代的一種戶籍編製,五家爲伍,十家爲什。
遁:翫忽職守,逃避責任。

賞析

這篇文章作於康熙五十八年(1719年)。作者康熙五十七年(1718年)路經石槽時,在客棧裏見到一個衣衫襤褸的孩子,備受店主欺凌和虐待,訊問四鄰,纔知是店主的親侄子,店主因怕孩子長大後和他分家產,便百般折磨,欲置之於死地。作者回京後將此事書告京兆尹,請其捕詰,以伸張正義,保全孩子性命。但幾個月後,他再過此處時,孩子已凍餓而死了,其叔父也暴卒,妻子財產盡屆他人。作者爲了揭露康熙盛世外衣掩蓋下吏治的某些陰暗角落,於是創作了這篇散文。

《逆旅小子》是一篇散文。這篇散文通過對“逆旅小子”不幸遭遇的描寫,不僅揭露了當時社會的黑暗,表現作者對百姓的衕情,而且對官吏翫忽職守表示了不滿。作者主張爲官應該能除民衆的疾苦,否則衕貪官污吏沒有什麼不衕。因此,官吏不能盡職,朝廷就應嚴加督查。這篇文章於記敘中穿插議論,敘事脈絡清楚,文筆洗練冷峻。

在方苞散文中,這篇是清通雅潔的代表性作品。文章記敘了一個孤兒悲慘的遭遇,讀來催人泣下。

  文章通過對“逆旅小子”不幸遭遇的描寫,表現了作者對民生疾苦的一定關心和衕情,對鄰裡的無關痛癢,不聞不問的態度的不滿,對爲民父母的官吏不給孤苦無告的人作主,視民命如草芥的官風的譴責,對康熙盛世外衣掩蓋下吏治的某些陰暗角落的揭露,也反映了作者對清政府的政治製度和管理之道有一定看法。作者只用了一百餘字,截取兩次路過時的見聞進行敘述,首尾清楚,因果分明而又略有波瀾。在敘述完孩子的遭遇後,文章似乎是略不經意地接了一句話:“叩以‘吏曾呵詰乎?’則未也。”這短短一語,貌似冷靜的敘述,卻將宮吏漠視民情、草管人命、翫忽職守的嘴臉暴露無遺,孩子的慘死,與其說是死於叔父的虐待,毋寧說是死於官吏的昏庸。平平十字,一腔血淚,所謂春秋“義法”,一字褒貶,於此可見一斑,其用筆的簡潔令人歎爲觀止。這也正是最能體現桐城古文特色的地方。

  正因爲作者記敘這一事件的目的是在於鍼砭民風與時弊,所以在敘述結束後,進而展開議論。方苞說過:“依於理以達乎其詞者,則存乎氣。氣也者,各稱其資材,而視所學之淺深以爲充歉者也。欲理之明,必溯源六經,而切究乎宋、元諸儒之說;欲辭之當,必貼合題義,而取材於三代、兩漢之書;欲氣之昌,必以義理灑濯其心,而沈潛反覆於周、秦、盛漢、唐、宋大家之古文。兼是三者,然後能清真古雅而言皆有物”(《進四書文選表》)。從這一原則出發,本文的議論便以六經義理爲準則而展開,作者先以周禮的“鄉八刑”爲依據,指出古禮中以一些地方性刑罰來治理民俗的澆薄,堵塞其犯罪的道路,“使民無由動於邪惡”。管仲則進而註意到官吏的翫忽職守,逃避責任,所以還要求追究主管官員的責任,“罪皆及於所司”。文章雖未直接批評對“逆旅小子”之死負有責任的京兆尹及下屬官吏,但兩相對照,其意自明,文章語言既簡潔,而文意又深厚。這既是唐宋古文家“熔式經誥,方軌儒門”傳統的發揚,又是桐城派“清真古雅”藝術旨趣的體現。

  這篇散文記敘中穿插議論,敘事脈絡清楚,文筆洗練冷峻。

作者簡介

方苞頭像

方苞

清代

方苞(1668年5月25日—1749年9月29日),字靈皋,亦字鳳九,晚年號望溪,亦號南山牧叟。漢族,江南桐城(今安徽省桐城市鳳儀裏)人,生於江寧府(今江蘇南京六合留稼村)。桐城“桂林方氏”(亦稱“縣裏方”或“大方”)十六世,與明末大思想家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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