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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範捲上 睦親·對待家人宜公心

佚名 · 未知

「原文」兄弟子侄衕居至於不和,本非大有所爭。由其中有一人設心不公,爲己稍重,雖是毫末,必獨取於衆,或衆有所分,在己必欲多得。其他心不能平,遂啓爭端,破蕩家產。馴小得而致大患。若知此理,各懷公心,取於私則皆取於私,取於公則皆取於公。衆有所分,雖果實之屬,直不數十金,亦必均平,則亦何爭之有! 「譯述」兄弟子侄生活在一起,產生不和睦的原因,本來就不是因爲有什麼大的爭論和意見分歧。大概是由於其中的一兩個人私心太重,缺乏公允,總是把自己的利益放在第一位,即便是蠅頭小利,也一定要自己單獨攝取,或者有時大家一起分配,他自己一定要比別人多拿一點兒纔心理平衡。這樣一來,其他的人心中產生了憤憤不平的感覺。於是會引起爭端,甚而至於傾家蕩產。貪圖小便宜而導致了大的禍患。假如人們都知道這個道理,各能持有一顆公允之心,該私人出錢的就從私人那裏支取,該公家出錢的就從大家的財物中支取。每個人都能分到相衕的東西,即便是果實之類的小東西,價值不過數十文錢,也衕樣公平分配,那麼有什麼值得爭論的呢? /

世範捲上 睦親·長幼衕居貴和睦

佚名 · 未知

「原文」兄弟子侄衕居,長者或恃其長,陵轢卑幼。專用其財,自取溫飽,因而成私。簿書出入不令幼者預知,幼者至不免飢寒,必啓爭端。或長者處事至公,幼者不能承煩,盜取其財,以爲不肖之資,尤不能和。若長者總提大綱,幼者分幹細務,長必幼謀,幼必長聽,各盡公心,自然無爭。 「譯述」兄弟子侄生活在一起,年長的依靠他們年長的優勢,欺凌年少之人。 獨自專橫地使用大家的財物,自求溫暖飽足,不顧慮他人,因而長期養成自私的習性。家中帳目的收入和支出不讓年少之人有清楚的瞭解,年少的到了飢寒的地步,心然引發爭端。有時,年長之人處理家庭事務極爲公正,年少之人卻不去順從,暗中偷盜家中財物,幹一些雞鳴狗盜的壞事,這樣一來,家庭就不可能和睦了。如果年長之人能夠在總體上把握家庭的大方曏,年少之人分擔着幹一些細小煩瑣的家務,年長之人一定要爲年少之人打算,年少之人一定得尊從長者的分配,各人都能儘量持有一份公允之心,自然而然就沒有了爭論和意見分歧。 /

世範捲上 睦親·兄弟各安貧富

佚名 · 未知

「原文」兄弟子侄貧富厚薄不衕,富者既懷獨善之心,又多驕傲,貧者不生自勉之心,又多妒嫉,此所以不和。若富者時分惠其餘,不恤其不知恩;貧者知自有定分,不望其必分惠,則亦何爭之有! /

世範捲上 睦親·分財產貴公允

佚名 · 未知

「原文」朝廷立法,於分析一事非不委曲詳悉,然有果是竊衆營私,卻於典賣契中,稱系妻財置到,或詭名置產,官中不能盡行根究。又有果是起於貧寒,不因祖父資產自能奮立,營置財業。或雖有祖宗財產,不因於衆,別自殖立私財,其衕宗之人必求分析。至於經縣、經州、經所在官府累十數年,各至破蕩而後已。若富者能反思,果是因衆成私,不分與貧者,於心豈無所慊!果是自置財產,分與貧者,明則爲高義,幽則爲陰德,又豈不勝如連年爭訟,妨廢家務,必資備裹糧,與囑託吏胥,賄賂官員之徒廢耶?貧者亦宜自思,彼實竊衆,亦由辛苦營運以至增置,豈可悉分有之?況實彼之私財,而吾欲受之,寧不自愧?苟能知此,則所分雖微,必無爭訟之費也。 /

世範捲上 睦親·居家不必私藏金寶

佚名 · 未知

「原文」人有兄弟子侄衕居,而私財獨厚,慮有分析之患者,則置金銀之屬而深藏之,此爲大愚。若以百千金銀計之,用以買產,歲收必十千。十餘年後,所謂百千者,我已取之,其分與者皆其息也,況百千又有息焉!用以典質營運,三年而其息一倍,則所謂百千者吾已取之,其分與者皆其息也,況又二年再倍,不知其多少,何爲而藏之篋笥,不假此收息以利衆也!餘見世人有將私財假於衆,使之營家久而止取其本者,其家富厚,均及兄弟子侄,綿綿不絕,此善處心之報也。亦有竊盜衆財,或寄妻家,或寄內外姻親之家,終爲其人用過,不敢取索及取索而不得者多矣。亦有作妻家、姻親之家置產,爲其人所掩有者多矣。亦有作妻名置產,身死而妻改嫁,舉以自隨者亦多矣。凡百君子,幸詳鑑此,止須存心。 /

世範捲上 睦親·兄弟之間勿爭財

佚名 · 未知

「原文」兄弟衕居,甲者富厚,常慮爲乙所擾。十數年間,或甲被破壞,而乙乃增進;或甲亡而其子不能自立,乙反爲甲所擾者有矣。兄弟分析,有幸應分人典賣,而己欲執贖,則將所分田產丘丘段段平分,或以兩旁分與應分人,而己分處中,往往應分人未賣而己先賣,反爲應分人執鄰取贖者多矣。有諸父俱亡,作諸子均分,而無兄弟者分後獨昌,多兄弟者分後浸微者;有多兄弟之人不願作諸子均分而兄弟各自昌盛,勝於獨據全分者;有以兄弟累衆而己累獨少,力求分析而後浸微,反不若累衆之人昌盛如故者;有以分析不平,屢經官求再分,而分到財產隨即破壞,反不若被論之人昌盛如故者。世人若知智術不勝天理,必不起爭訟之心。「譯述」兄弟生活在一起,甲方富裕,常常害怕被乙方擾亂。十數年之間,或者甲方被破壞,而乙方日漸有所增益;或者甲方亡故,他的兒子卻不能自立門戶、勤奮創業,乙方反而又被甲方所擾亂,這種現象也是有的。兄弟在分割財產之時,有人把別人典賣財產看作倖事,自己趁機購置贖買。將父輩遺留下來的田產按丘丘段段平均分配,有的人把兩旁的地分給兄弟,而自己的那一份居於當中,常常是兄弟的田產還沒有賣而自己已先賣出,反被兄弟們就近贖買,這是常有的事。有的人家父輩們紛紛都去世了,兄弟子侄們便開始均分財產,其中沒有兄弟、只單獨一人的家庭,分到遺產之後,獨獨過得昌盛繁榮,兄弟多的家庭,將財產平均分割之後卻越過越慘,直至衰微;有兄弟多的家庭不願意把財產平均分配,但是兄弟們各自過得都很興旺發達,遠遠勝於獨自佔有財產的。有的看到家中兄弟們人口衆多,而自己家人口少,拖累輕,吵嚷着盡力分割財產,日子卻越過越冷清,最終衰落下去,反倒不如人口多、拖累重的人過得仍像從前一樣興旺。有的人因爲感到財產分割不均,屢次打官司要求官府進行重新分配,分到財產之後隨即破壞,反倒不如被告發的兄弟們過得好。生存於世間的人如果都能明白權謀智術是勝不過天理的,那麼一定不會起爭財訴訟之心了。 「評析」自力更生,艱苦創業。可見“業”是靠自己經過千辛萬苦的努力之後創造出來的,如果誰夢想着天上掉陷餅,誰就不配在這個世界上生存。拿父輩的遺產來說,有則好,無也並不影響一個人日後的發展。所以,兄弟之間爲了父輩留下來的遺產而爭得面紅耳赤,甚至大打出手,實在是不值得。 /

世範捲上 睦親·兄弟失和,不如早分家

佚名 · 未知

「原文」兄弟義居,固世之美事。然其間有一人早亡,諸父與子侄其愛稍疏,其心未必均齊。爲長而欺瞞其幼者有之,爲幼而悖慢其長者有之。顧見義居而交爭者,其相疾有甚於路人。前日之美事,乃甚不美矣。故兄弟當分,宜早有所定。兄弟相愛,雖異居異財,亦不害爲孝義。一有交爭,則孝義何在? 「譯述」兄弟以孝義而共衕居住生活在一起,這固然是一件好事。然而其中有一人早早去世,叔伯與侄兒之間的情感逐漸疏遠,各懷心事,他們之間的志曏也未必是一致的。作爲長者,欺瞞晚輩,作爲晚輩,違悖輕慢長者。看到那些因爲孝義而居住在一起的家庭,一旦發生爭論,他們互相忌恨的程度比陌生的路人更爲嚴重。原來的好事就變得不那麼美了。 所以,兄弟應當分家另過的早做出決定。兄弟之間有感情,即使是分家另過,也不妨礙孝義。否則,因爲照顧孝義的虛名而居住在一起,一旦發生爭吵,那麼孝義又在哪裏呢? /

世範捲上 睦親·對待家事要熱心

佚名 · 未知

「原文」兄弟子侄有衕門異戶而居者,於衆事宜各盡心,不可令小兒、婢僕有擾於衆。雖是細微,皆起爭之漸。且衆之庭宇,一人勤於掃灑,一人全不知顧,勤掃灑者已不能平,況不知顧者又縱其小兒婢僕,常常狼藉,且不容他人禁止,則怒詈失歡多起於此。 /

世範捲上 睦親·居家相處貴寬容

佚名 · 未知

「原文」衕居之人,有不賢者非理相擾,若間或一再,尚可與辯。至於百無一是,且朝夕以此相臨,極爲難處。衕鄉及衕官亦或有此,當寬其懷抱,以無可奈何處之。 /

世範捲上 睦親·叔侄如父子

佚名 · 未知

「原文」父之兄弟,謂之伯父、叔父;其妻,謂之伯母、叔母。服製減於父母一等者,蓋謂其撫字教育有父母之道,與親父母不相遠。而兄弟之子謂之猶子,亦謂其奉承報孝,有子之道,與親子不相遠。故幼而無父母者,苟有伯叔父母,則不至無所養;老而無子孫者,苟有猶子,則不至於無所歸。此聖王製禮立法之本意。今人或不然,自愛其子,而不顧兄弟之子。又有因其無父母,欲兼其財,百端以擾害之,何以責其猶子之孝!故猶子亦視其伯叔父母如仇讎矣。 /

世範捲上 睦親·身教重於言傳

佚名 · 未知

「原文」人有數子,無所不愛,而爲兄弟則相視如仇讎,往往其子因父之意遂不禮於伯父、叔父者。殊不知己之兄弟即父之諸子,己之諸子,即他日之兄弟。我於兄弟不和,則己之諸子更相視效,能禁其不乖戾否?子不禮於伯叔父,則不幸於父亦其漸也。故欲吾之諸子和衕,須以吾之處兄弟者示之。欲吾子之孝於己,須以其善事伯叔父者先之。 /

世範捲上 睦親·背後之言不可聽

佚名 · 未知

「原文」凡人之家,有子弟及婦女好傳遞言語,則雖謂舅姑、伯父、妯娌皆假合,強爲之稱呼,非自然天屬。故輕於割恩,易於修怨。非丈夫有遠識,則爲其役而不自覺,一家之中乖變生矣。於是有親兄弟子侄隔屋連牆,至死不相往來者;有無子而不肯以猶子爲後,有多子而不以與其兄弟者;有不恤兄弟之貧,養親必欲如一,寧棄親而不顧者;有不恤兄弟之貧,葬親必欲均費,寧留喪而不葬者。其事多端,不可概述。亦嘗見有遠識之人,知婦女之不可諫誨,而外與兄弟相愛常不失歡,私救其所急,私周其所乏,不使婦女知之。彼兄弟之貧者,雖深怨其婦女,而重愛其兄弟。至於當分析之際,不敢以貧故而貧愛其兄弟之財者,蓋由見識高遠之人不聽婦女之言,而先施之厚,因以得兄弟之心也。婦女之易生言語者,又多出於婢妾之間。婢妾愚賤,尤無見識,以言他人之短失爲忠於主母。若婦女有見識,能一切勿聽,則虛佞之言不復敢進;若聽之信之,從而愛之,則必再言之,又言之。使主母與人遂成深仇,爲婢妾者方洋洋得志。非特婢妾爲然,僕隸亦多如此。若主翁聽信,則房族、親戚、故舊皆大失歡,而善良之僕佃皆翻致誅責矣。 /

世範捲上 睦親·親戚不宜多借貸

佚名 · 未知

「原文」房族、親戚、鄰居,其貧者纔有所闕,必請假焉。雖米、鹽、酒、醋,計錢不多,然朝夕頻頻,令人厭煩。如假借衣服、器用,既爲損污,又因以質錢。借之者歷歷在心,日望其償;其借者非惟不償,以行行常自若,且語人曰:“我未嘗有纖毫假貸於他。”此言一達,豈不招怨怒。「譯述」一個大家族中、衆親戚中,或衆鄰居中,必然有些經濟拮據、生活窘迫、日用不夠的人。一旦有所缺,一定會曏富裕家庭求借。雖然米麪、鹽酒醬醋之類,值錢不多,但如果頻繁地求借,也會令人感到厭煩。如果求借衣服器皿等物事,既容易被污損,又容易被拿出去換錢。所以一旦東西借出之後,主家便會時常記掛在心上,每天盼望求借者快快歸還;如果求借東西的人不但不快快歸還,反而看上去象是若無其事、毫不掛懷。並且對人說:“我從來沒有曏他借過一針一線。”這話如果傳到物主耳朵裏,豈能不招來物主的怨恨之情! /

世範捲上 睦親·借貸不如賙濟

佚名 · 未知

「原文」應親戚故舊有所假貸,不若隨力給與之。言借,則我望其還,不免有所索。索之既頻,而負償冤主反怒曰:“我欲償之,以其不當頻索。”則姑已之。方其不索,則又曰:“彼不下氣問我,我何爲而強還之?” /

世範捲上 睦親·子孫勿得敗祖德

佚名 · 未知

「原文」子孫有過,爲父祖者多不自知,貴宦尤甚。蓋子孫有過,多掩蔽父祖之耳目。外人知之,竊笑而已,不使其父祖知之。至於鄉曲貴宦,人之進見有時,稱道盛德之不暇,豈敢言其子孫之非!況又自以子孫爲賢,而以人言爲誣,故子孫有彌天之過而父祖不知也。間有家訓稍嚴,而母氏猶有庇其子之惡,不使其父知之。富家之子孫不肖,不過耽酒、好色、賭博、近小人,破家之事而已。貴宦之子孫不止此也。其居鄉也。強索人之酒食,強貸人之錢財,強借人之物而不還,強買人之物而不償。親近羣小,則使之假勢以凌人;侵害善良,則多致飾詞以妄訟。鄉人有曲理犯法事,認爲己事,名曰擔當;鄉人有爭訟,則僞作父祖之簡,幹懇州縣,求以曲爲直;差夫借船,放稅免罪,以其所得爲酒色之娛。殆非一端也。其隨侍也,私令市賈買物,私令吏人買物,私託場人買物,皆不償其直;吏人補名,吏人免罪,吏人有優潤,皆必責其報;典賣婢妾,限以低價,而使他人填賠;或衕院子遊狎,或幹場務放稅。其他妄有求覓亦非一端,不恤誤其父祖陷於刑辟也。凡爲人父祖者,宜知此事,常關防,更常詢訪,或庶幾焉。 /

世範捲上 睦親·子弟貪愚勿使仕宦

佚名 · 未知

「原文」子弟有愚繆貪污者,自不可使之仕宦。古人謂治獄多陰德,子孫當有興者,謂利人而人不知所自則得福。今其愚繆,必以獄訟事悉委胥輩,改易事情,庇惡陷善,豈不與陰德相反?古人又謂我多陰謀,道家所忌,謂害人而人不知所自則得禍。今其貪污,必與胥輩衕謀,貨鬻公事,以曲爲直,人受其冤無所告訴,豈不謂之陰謀!士大夫試歷數鄉曲三十年前宦族,今能存者僅有幾家?皆前事所致也。有遠識者必信此言。 /

世範捲上 睦親·家業興衰系子弟

佚名 · 未知

「原文」衕居父兄子弟,善惡賢否相半,若頑狠刻薄不惜家業之人先死,則其家興盛未易量也;若慈善長厚勤謹之人先死,則其家不可救矣。諺雲:“莫言家未成,成家子未生;莫言家未破,破家子未大。”亦此意也。 /

世範捲上 睦親·養子亦需慎重

佚名 · 未知

「原文」貧者養他人之子當於幼時。蓋貧者無田宅可養暮年,惟望其子反哺,不可不自其幼時衣食撫養以結其心;富者養他人之子當於既長之時。令世之富人養他人之子,多以爲諱故,欲及其無知之時撫養,或養所出至微之人。長而不肖,恐其破家,方議逐去,致其爭訟。若取於既長之時,其賢否可以粗見,苟能溫淳守己,必能事所養如所生,且不致破家,亦不致爭訟也。 /

世範捲上 睦親·己子不可輕與人

佚名 · 未知

「原文」多子固爲人之患,不可以多子之故輕以與人。須俟其稍長,見其溫淳守己,舉以與人,兩家獲福。如在襁褓,即以與人,萬一不肖,既破他家,必求歸宗往往興訟,又破我家,則兩家受其禍矣。 「譯述」窮人家孩子多了固然在經濟上是個負擔,但不可因爲孩子多就輕易地把他們送人爲子。要等到他們長大一些後,見他性格溫柔敦厚,安分守己,這纔能把他過繼給別人,如此做法則是兩家人的福氣。如果在襁褓中就送人,萬一孩子將來不肖,在敗壞了別人家的產業後,又必定會要求回到親生父母身邊。這樣往往會引起官司,又會連帶着把親生父母家搞垮,其結果是兩家都受害。 「評析」有一百萬富翁,妻子早喪,甚感孤獨,每天雖悠遊自在,錦衣玉食,然而殊感悶悶不樂。一天,因遊玩過晚,回到旅店已近子夜。卻聽得房後一家喧鬧嬉笑。開窗後,看到那房裏一窮漢正與衆多兒子調皮頑耍。 /

世範捲上 睦親·別人之子不可輕易收養

佚名 · 未知

「原文」養異姓之子,非惟祖先神靈不歆其祀,數世之後,必與衕姓通婚姻者,律禁甚嚴。人多冒之,至啓爭端。設或人不之告,官不之治,豈可不思理之所在?江西養子,不去其所生之姓,而以所養之姓冠於其上,若複姓者。雖於經律無見,亦知惡其無別如此。衕姓之子,昭穆不順亦不可以爲後。鴻雁微物,猶不亂行,人乃不然,至於叔拜侄,於理安乎?況啓爭端。設不得已,養弟養侄孫以奉祭祀,惟當撫之如子,以其財產與之。受所養者,奉所養如父。如古人爲嫂製服,如今人爲祖承重之意,而昭穆不亂亦無害也。 /